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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2月1日)

浏览次数:125 日期:2024-06-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商省政府法制办同意,我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论证,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前,我省经营性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普遍存在恶性压价竞争现象,造成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低劣,影响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造成了重大质量隐患。鉴于此,《测绘法》第二十四条做出了“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正是基于上述现状和有关要求,经广泛调研论证,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和不同体制测绘资质单位客观存在的各项成本差异等问题而制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所谓“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指:投标单位在该项目实施中,采用不同于其他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备其他独特的优势资源,且能够有效降低该项目成本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单位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本办法认定其投标无效,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是指:投标单位报价低于有效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且低于平均报价的幅度超过15%((平均报价-投标单位报价)/平均报价×100%≥15%)的,视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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